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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议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和材料的基础上,就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银团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出的决定,是为了满足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姜帆 李汉国 虞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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